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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某等与张某2、董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祖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陈某、陈某某、陈祖骅与被告张某2、董某、张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各方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陈某某、陈祖骅撤回对被告张某2、董某、张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原告陈某、陈某某、陈祖骅负担。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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