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301992518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法,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号院**号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代理人:黄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施工费12693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中铁十六局集团,2012年到2014年,被告承包锡多线多伦至丰宁段建设施工项目,设立中铁十六局集团多伦至丰宁铁路工程项目部,期间与我达成协议,由我承揽其位于四岔口乡永利村区域内的土地复耕工程作业等,期间欠我施工费、机械台班费用等216930元,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被告给付了我9万元,尚欠126930元,虽经一再催要一直未给付,特起诉。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不知道原告要求的施工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原告应举证,所欠原告的施工费从账目上反映已付清了,原告施工的土地是否复耕不明。所诉的机械台班费需要和经手的财务人员对账,如欠款同意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为中铁十六局集团,2012年到2014年,被告承包锡多线多伦至丰宁段建设施工项目,设立中铁十六局集团多伦至丰宁铁路工程项目部,期间与陈某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某承揽其位于四岔口乡永利村区域内的土地复耕工程作业等,期间因施工费、土地复耕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在丰宁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四岔口乡政府、四岔口乡永利村民委员会、锡多铁路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多伦至丰宁铁路工程项目部、陈某某等人参加下各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关于四岔口乡永利村铁路修建临时占地遗留问题的协调意见,其中第一条约定:已恢复的54.41亩耕地(以协议为准),由村委会组织全组村民耕种签字,中铁十六局集团多伦至丰宁铁路工程项目部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复垦承包人陈某某90890.00元人民币。剩余72890.00元人民币在2017年5月永利村民耕种以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村民耕种。协议签订后,被告将约定的第一期施工费90890.00元给付了原告,第二期施工费72890.00元认为永利村民未复耕,未经过国家验收,以致未向原告给付,原告还请求被告给付机械台班费54040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机械台班费54040元仅向本院提交了列有数字的白条书证,被告不认可,其此请求原告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各方约定的“已恢复的54.41亩耕地(以协议为准),由村委会组织全组村民耕种签字,中铁十六局集团多伦至丰宁铁路工程项目部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复垦承包人陈某某90890.00元人民币。剩余72890.00元人民币在2017年5月永利村民耕种以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村民耕种”,是在多方平等、自愿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原被告双方作为当事方,此约定当然对本案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通过原告提交的书证证明原告陈某某承揽的已恢复的位于永利村××耕地经××验收及××村盘道沟组、牛东组村民验收符合了复耕条件并已部分复耕,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应给付原告二期施工费728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二期施工费7289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00元,减半收取1419.00元,由原告承担608.00元,由被告承担811.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宇杰

书记员:谢云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