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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锋、沈军等与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曹国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瑞锋,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沈军,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吴强,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琴,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瑞锋、沈军、吴强诉被告曹国琴、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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