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瑞锋,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沈军,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吴强,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琴,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瑞锋、沈军、吴强诉被告曹国琴、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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