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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与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陈瑾,女,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国强,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虹。
  委托代理人黄珞,上海市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佳斌,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瑾诉被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陈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国强,被告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瑾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将本市露香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人民币18,256,084.9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交房。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实际于2015年3月27日交房。不久,原告发现房屋中有漏水和裂缝,以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现起诉要求被告按国家建筑装饰装修标准及施工规范修复原告房屋,并经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理验收后交付原告使用。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12,500元(暂按人民币37,500元/月计算,自2016年4月1日暂算至2017年10月,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修复原告房屋并经验收交付使用当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房屋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房屋修复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的物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1,926.60元。
  原告提供了证据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补充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赠送房屋装修、设备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的是全装修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购房发票、房屋交接书,证明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交付房屋。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四、重大事项投诉受理单,证明原告入住房屋不到一年发生质量问题。五、原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照片,证明原告入住后陆续发现房屋渗漏水情况及房屋质量问题。六、原告向被告交涉的往来短信截屏,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维修与赔偿事宜,约定了维修和赔偿同步进行的方案。公证书中图18、20、21、26、28、29、53能够反映。双方未能解决争议,是因被告一再拖拉。七、被告律师经济补偿《依据说明》,证明被告同意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及2016年4月开始维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八、重大事项投诉受理单,原、被告分别提出的房屋维修计划,证明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及维修方案曾达成共识。原告对被告遗漏的方案进行了补充,被告一直未答复。
  被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修复房屋。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本来就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存在还给原告。被告可以和物业公司协调,免除原告的物业费。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均无异议。协议书中写明装修是赠送的。房屋预售合同中第7页第17条、第8页第22条约定零赔付。二至四、真实性无异议。五、照片真实性有异议。六、真实性有异议。公司里没这个人。七、合法性有异议。是被告内部的文件。八、无异议。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反诉原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反诉原、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反诉原告将本市露香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反诉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完成了上述房屋的交接。2016年3月,因反诉被告反映上述房屋有渗水现象,反诉原告遂于2016年4月5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修复。并于2016年4月2日安排其暂住本市露香园路XXX号露香园服务公寓1603室过渡。修复过程中,反诉被告以有新的装修问题,提出要求经济补偿。2016年4月24日起,反诉被告拒绝反诉原告继续修复。但反诉被告仍然无偿居住在本市露香园路XXX号露香园服务公寓1603室至2017年11月搬离。为此,起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因反诉被告占用反诉原告服务式公寓产生的租金费用,每月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反诉原告提供了证据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反诉原、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反诉原告将本市露香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反诉被告。二、《协议书》,证明反诉原、被告确定上述商品房为毛坯房交付验收,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无偿赠送房屋内的装修和设备。三、《房屋交接书》,证明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完成了房屋的交接。四、重大事项投诉单,证明反诉被告反映上述房屋有质量问题,在补偿及整改方案未谈妥之前,反诉被告拒绝维修。五、情况说明,证明在2016年4月24日,反诉被告拒绝反诉原告维修。六、律师函,证明反诉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发函致反诉被告,要求其搬离过渡房。七、证明,证明反诉被告自2016年4月2日至2017年11月,居住在反诉原告提供的服务式公寓内。市场租金为每月人民币40,000元。
  反诉被告陈瑾辩称:不同意。该公寓是反诉原告为维修房屋无偿提供给反诉被告的。这并非反诉原告的损失,应是其事先应当预计到的售房成本。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是因反诉原告的原因。2017年12月反诉原告提出不再提供房屋,反诉被告即搬离。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零赔付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二、三、真实性无异议。四、不清楚。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反诉被告的签字。五、反诉被告并非拒绝维修,是因维修方案没有谈妥。反诉原告提供的方案中有遗漏,因此反诉被告不同意。六、律师函收到过,内容与事实不符。七、入住时间是对的,市场租金不认可。
  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同本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将本市露香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人民币18,256,084.90元,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被告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告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原告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完成了上述房屋的交接。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一,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双方均同意修复,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除免费修复外,没有补偿。系争房屋的质量问题,尚不构成被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院确认该免责条款的效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经济损失及物业管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反诉原告自愿将本市露香园路XXX号露香园服务公寓1603室提供给反诉被告使用,双方并未约定使用费用,考虑到反诉被告因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客观上对反诉被告的实际使用确有影响,且已搬离。故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原告陈瑾提供本市露香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后的105天内完成修复工程。(修复内容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陈瑾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陈瑾支付租金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陈瑾负担人民币10,925元,反诉原告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严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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