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萱与郭子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陈某萱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子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陈某萱与被告郭子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陈某萱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萱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陈某萱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