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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甫与黄凯磊、朱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甫,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凯磊,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佳俊,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甫与被告黄凯磊、朱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被告黄凯磊、朱佳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凯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黄凯磊偿付原告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28,000元;3、判令被告黄凯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黄凯磊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5、判令被告朱佳俊对被告黄凯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黄凯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24日,被告黄凯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于2019年3月24日还款,月利率2%,被告朱佳俊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凯磊迟迟不还款,被告朱佳俊亦不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诸法院。
  被告黄凯磊辩称:被告黄凯磊确实向原告借款40万元,也确已收到相关款项。2017年12月14日,被告黄凯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捕,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这段期间因被告黄凯磊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无法偿还原告相应借款及利息。现被告黄凯磊名下无任何资产,没有经济来源,故无力偿还原告相应借款本息。希望等被告黄凯磊找到工作后,每月分期还款。由于被告黄凯磊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故不同意按照协议计算利息,待被告黄凯磊偿还本金后,若有经济能力,可以支付部分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没有异议。
  被告朱佳俊辩称:意见基本同被告黄凯磊。借条上担保人处的签名确系被告朱佳俊所签,被告朱佳俊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由于被告朱佳俊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入狱,故希望可以分期归还本金,对于利息及律师费的意见与被告黄凯磊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被告黄凯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黄凯磊因需要资金周转,特向出借人陈甫借款肆拾万元整,收款账户户名为黄凯磊,收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账户开户行为农行,月利率2%,于2019年3月24日前归还。该《借条》借款人处有黄凯磊签名及捺印。该《借条》中部载明:担保人朱佳俊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保证到期三日内代偿,担保人处有朱佳俊签名及捺印。该《借条》备注栏处载明:借款人逾期还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七点三计算;3、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履行备注栏中的三项内容,被告黄凯磊在签字确认处签名及捺印。
  当日,原告向被告黄凯磊所出具的《借条》指定账户转账40万元。被告黄凯磊在上述《借条》尾部收据处注明:借款人黄凯磊收到肆拾万元整。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当庭出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黄凯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所出具的《借条》为证,同时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借款资金的交付,故原告与被告黄凯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根据被告黄凯磊所出具的《借条》,被告黄凯磊应于2019年3月24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届期被告黄凯磊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偿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被告黄凯磊所出具的《借条》,被告黄凯磊应承担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故原告向被告黄凯磊主张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佳俊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黄凯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佳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凯磊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凯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甫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黄凯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甫借款利息128,000元;
  三、被告黄凯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甫借款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黄凯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甫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五、被告朱佳俊对被告黄凯磊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朱佳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凯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60元,合计7,700元,由被告黄凯磊、朱佳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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