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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申军与方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申军,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献,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城生,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申军与被申请人方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方城生名下银行存款2,473,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陈申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申军与方城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业已审理终结,故陈申军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方城生名下银行存款2,473,337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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