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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电雨与陈聪聪、林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电雨,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鸣,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聪聪,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林军锋,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陈电雨与被告陈聪聪、林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电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聪聪、林军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电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被告林军锋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9月20日又借款5万元,因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陈聪聪、林军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林军锋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林军锋转账10万元。
  2015年9月20日被告林军锋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日原告向林军锋转账5万元。
  2017年1月11日被告陈聪聪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15万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被告出具借条、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5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的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聪聪、林军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陈电雨借款人民币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聪聪、林军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秀华

书记员:戴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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