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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借给二被告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二被告同意承担年利息20%。借款日期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还借款未果。因原告目前急需用钱,借款已到期。故诉诸法律,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诉。
王某某、陈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数额不属实。被告实际借款数额为30万元。2014年,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二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共计50万元,并出具三份收据。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66000元。2015年2月1日,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有王某某、陈某向陈某某借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现金),每年利息20%,借款日期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印。2017年10月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欠陈某某伍拾万元本金在2018年2月1日前争取全部还清,如偿还不了,任由陈某某采取措施,如张伟还款时付我利息,我同时给陈某某利息。
被告提交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显示,陈某某给二被告汇款共计30万元,二被告给陈某某多次汇款共计66000元。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能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2014年二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共计50万元,并出具三份收据。在2015年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仍载明欠款数额为50万元,2018年的承托书也写明欠款50万元的事实,足以说明,在此之前二被告偿还原告的66000元系利息,并非本金。该欠条约定的20%年利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按约定还款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富强

书记员: 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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