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益平,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杨立群,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馨玙,女,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羌玮,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俐娜,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益平、原告杨立群、原告陈馨玙与被告羌玮、被告黄俐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益平、原告杨立群及原告陈益平、原告杨立群、原告陈馨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东妍、被告羌玮、被告黄俐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益平、原告杨立群、原告陈馨玙共同诉称:被告的分户门原向内开启,被告重新装修时特意改成向走道开启,现原告每次经过被告分户门前都要紧贴墙壁防范开门,因此该分户门对原告平时的通行及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避免今后产生更大的伤害及矛盾,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上海市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分户门由向公共走道开启整改为向内开启。
被告羌玮、被告黄俐娜辩称:被告的分户门在小区中很常见,正常情况下分户门呈关闭状态,原被告同时出入的可能性很小。在被告分户门90度打开时,过道仍有42厘米的宽度供人正常通过。被告在门上还装了门链,平时尽量只开启到45度,防止对他人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整改分户门,已超出给予邻居必要便利的限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分别为上海市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及29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双方的分户门成直角。原均向内开启。2018年4月两被告取得2902室所有权后,装修时将其分户门改为向公共走道开启。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8年6月4日原被告所属物业管理部门以房门外开违规为由向两被告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等。未果。故三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两被告将其分户门改为向公共走道开启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通行及安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于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羌玮、被告黄俐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姚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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