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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相与中联富地(上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相,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旗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富地(上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豪,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相与被告中联富地(上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陆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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