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知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知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同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知真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云J2***7客车从景洪市前往昆明。当日11时许,该车行驶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接受边防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陈知真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片,净重2002.9克,遂将其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8%,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知真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2.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蓉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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