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祥云、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陈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8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祥云、王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黑08��终822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并未实际取得200000元借款,双方所签订的500000元借据也不真实,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借款20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并未收到借款,故该合同并未生效。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祥云、王某自愿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对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数额应根据实际交付金额确定。再审申请人提出“陈瑞英并未将200000元借款交付给其本人,而是交付给了担保人邢福江、赵吉春,借款合同未生效”的再审主张,因再审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系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关系,且陈瑞英陈述是在再审申请人与邢福江、赵吉春均在场的情况下交付借款,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和2015年10月30日均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过债权,因诉讼时效中断,故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祥云、王某的再���申请。
审判长 郑忠利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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