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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广、杨昆与唐丹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福广,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杨昆,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炎,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丹英,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御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唐丹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福广、杨昆与被告唐丹英、第三人上海御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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