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福根,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汶,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智才,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凌美英,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才(系凌美英丈夫),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福根与被告孙智才、凌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胡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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