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贵
葛志全
原告陈福贵,男,汉族。
被告葛志全,男,汉族。
原告陈福贵诉被告葛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雪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贵、葛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葛志全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有工作就还清欠款。
原告陈福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2013年10月13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葛志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
2015年4月8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的欠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葛志全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被告葛志全均无异议,本院结合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可信,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贵与被告葛志全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限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九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志全给付原告陈福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葛志全给付原告陈福贵逾期借款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之日为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之日为2013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7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葛志全承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贵与被告葛志全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限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九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志全给付原告陈福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葛志全给付原告陈福贵逾期借款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之日为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之日为2013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7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葛志全承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雪寒
书记员:辛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