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岐山,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燕,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俊杰,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秀娟,女,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高岐山诉被申请人陈秀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78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秀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442.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高岐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岐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秀娟银行存款1,332,442.6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