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某(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达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达某(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达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某(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达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2,0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某(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达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2,0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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