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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梅与上海楚乐实业有限公司、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秀梅,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楚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敏,负责人。
  被申请人:赵敏,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
  申请人陈秀梅与被申请人上海楚乐实业有限公司、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秀梅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楚乐实业有限公司、赵敏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楚乐实业有限公司、赵敏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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