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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梅与陈彩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秀梅,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彩梅,女,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秀梅与被告陈彩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秀梅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依此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秀梅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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