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秀清,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善汇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秀清诉被告上海水善汇新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计5元,由原告陈秀清承担。
审判员:费敏蔚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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