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秀群,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冲,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赖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秀群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秀群于2019年10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秀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秀群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李博雅
审判员:蒋 晴
书记员:费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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