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秀英,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川卓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万祥。
原告陈秀英与被告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丰川卓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秀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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