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秀萍,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薛人源,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薛桂汝,男,193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杜美芬,女,194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医院,住所地本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俞卓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友,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秀萍、薛人源、薛桂汝、杜美芬与被告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四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萍、薛人源、薛桂汝、杜美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秀萍、薛人源、薛桂汝、杜美芬负担。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王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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