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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秀龙,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明,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原告陈秀龙诉被告张卫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秀龙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秀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龙撤回对被告张卫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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