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徐友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陈某某、徐友爱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周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周某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徐友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友爱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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