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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阳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秋阳,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秋阳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秋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偿付以100,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百分之三。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利息,余款未还,原告遂涉讼。
  被告张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鉴于被告张明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支付凭证1份,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条言明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为期三个月,利息为百分之三。当天,原告自其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转账100,000元。嗣后,被告微信支付了原告10,000元。原告遂涉讼。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明向原告陈秋阳借款,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款项,双方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另,被告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秋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秋阳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孙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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