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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国与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嘉定工业区胜利村XXX号,住上海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陈立国与被告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2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立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55元,减半收取4,978元,由原告陈立国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叶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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