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宸安,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某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源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杜某一、杜建华、吴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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