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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英与万德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立英,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德祥,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陈立英因与被申请人万德祥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德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仲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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