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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筠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筠淇,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台湾省高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嵘嵘、纪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招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联络处)(原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上海工作处),机构地址上海市常德路XXX号A座201室。
  负责人:张文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41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招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联络处)(原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上海工作处)名下上海市常德路XXX号402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徐丽利

书记员:张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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