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筠淇,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台湾省高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嵘嵘、纪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招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联络处)(原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上海工作处),机构地址上海市常德路XXX号A座201室。
负责人:张文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41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招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联络处)(原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上海工作处)名下上海市常德路XXX号402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徐丽利
书记员:张依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