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素珍,女,1950年4月3日生,汉族。
原告:周逸飞,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敏,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凤琴,女,1946年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娟。
被告:上海春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云,女,1963年4月23日生,国籍南非共和国,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蔡峰,女,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与被告上海春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蔡云、蔡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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