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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珍、周逸飞等与上海春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素珍,女,1950年4月3日生,汉族。
  原告:周逸飞,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敏,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凤琴,女,1946年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娟。
  被告:上海春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云,女,1963年4月23日生,国籍南非共和国,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蔡峰,女,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与被告上海春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蔡云、蔡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素珍、周逸飞、李凤琴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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