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红军,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丰,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红军诉被告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及被告余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许,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借据上载明的借款数额转账给被告。同日,被告取得钱款后出具了收据。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余丰辩称,因需归还支付宝欠款,经人介绍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原告表示借据上写借款7万元,其中2万元为利息,并要求被告收到转账7万元后取出2万元给原告。后被告在收到7万元后立即取出2万元交给了原告。故现被告认为实际借款5万元。后归还过1万元,现同意归还剩余借款4万元并同意支付律师费3、4,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5月21日,被告出具借据,载明:今被告借到原告7万元。备注:本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7万元。亦于同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被告今收到原告7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转账凭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及转账凭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7万元借贷合同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该笔实际借款为5万元及已经归还1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或依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但金额过高,本院结合被告意思表示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红军70,000元;
二、被告余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红军律师费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陈红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2.50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37.50元,被告余丰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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