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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杰引诱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杰,男,生于1982年1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X小区,无业。2017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陈红杰伙同田永涛、何潘潘(已判刑)等人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以找工作为由,诱骗李某、刘某某到西安,从事卖淫活动。同年7月17日,在陈红杰的安排下,田永涛、何潘潘又将李某、刘某某带至丹凤县城从事卖淫活动。后田永涛、何潘潘伙同严天哲(己判刑)等人在丹凤县城车站路一带发布卖淫服务信息,购置性用品,设立账目,由严天哲、田永涛交替负责管理卖淫女李某、刘某某、王某某的收入和该团伙的日常开销直至8月7日案发。经查7月17日至8月7日,李某、刘某某二人在车站路二十多家宾馆、招待所进行卖淫交易415次,卖淫收入2905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红杰的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杰辩称自己未诱骗李某、刘某某两个卖淫女卖淫,也未安排田永涛、何潘潘带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引诱卖淫罪无事实依据,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陈红杰伙同田永涛、何潘潘在甘肃武都引诱刘某某、李某卖淫,指控陈红杰安排田永涛、何潘潘带领李某、刘某某到丹凤县城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陈红杰的行为既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也不构成引诱卖淫罪,应宣告被告人陈红杰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陈红杰伙同田永涛、何潘潘(已判刑)等人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以找工作为由,诱骗李某、刘某某到西安,从事卖淫活动。同年7月17日,在陈红杰的安排下,田永涛、何潘潘又将李某、刘某某带至丹凤县城从事卖淫活动。后田永涛、何潘潘伙同严天哲(己判刑)等人在丹凤县城车站路一带发布卖淫服务信息,购置性用品,设立账目,由严天哲、田永涛交替负责管理卖淫女李某、刘某某、王某某的收入和该团伙的日常开销直至8月7日案发。经查7月17日至8月7日,李某、刘某某二人在车站路二十多家宾馆、招待所进行卖淫交易415次,卖淫收入29050元。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1、丹凤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2、被告人陈红杰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1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被告人抓获。4、本院(2016)陕10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2016)陕10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其他同案犯的判处情况。5、机动车备案信息资料证实陕A55X**号北京现代牌汽车车主为陈红杰。6、卖淫记账本证实三卖淫女在丹凤县城车站路一带共从事卖淫活动633次。其中刘某某、李某共卖淫415次。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卖淫记录本已被扣押。8、证人严天哲证言证实2015年6月,我先到甘肃陇南物色卖淫女,后来陈红杰和田永涛、何潘潘、露露开陈红杰的车去了那里,我们住在一个酒店,我负责我的日常开销,他们几个的开销应该是陈红杰负责,具体我说不清。后来,陈红杰、何潘潘、露露带的刘某某、李某,我带的杜某某、王某某回到西安,田永涛继续留在甘肃,约两周后回的西安。7月17日,我开车拉着杜某某、王某某(化名小芳),田永涛开陈红杰的车拉着露露、婷婷(刘某某)、琪琪、豆豆(何潘潘)、小雪(李某),我们一起到丹凤县城,住到了车站路信息招待所,开始招嫖、组织卖淫。因露露、琪琪不太适应,四、五天后豆豆就带她们回西安了。在丹凤王某某挣的钱我拿着,其余卖淫女挣的钱田永涛管着。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在陇南市武都区认识了露露、豆豆、严天哲、陈哥。后来,豆豆带我和李某到西安打工。到西安不久我们就开始接客卖淫了。到7月19日,豆豆开的现代车(和我们从甘肃到西安是同一辆车)带我和露露、琪琪,严天哲开车带李某、王某某、杜某某一起到了丹凤,住到车站路信息招待所。我们就在车站路一带的宾馆、招待所接客,四、五天后,豆豆、琪琪、露露三人走了。我们来丹凤后,陈哥来过两三次,主要是看我们干的好不好,陈哥还和我们一起去农家乐吃饭。因为陈哥和豆豆从甘肃把我们带到西安,在李艳学车出事后,他又积极联系张勇借钱,给我和李艳花钱买衣服、化妆品,又到丹凤看我们的生意情况,所以我觉得陈哥应该和严天哲、田永涛有关系,严天哲、杜某某、田永涛应该能说清陈哥具体叫啥。田永涛和严天哲为管理我们,让我们在卖淫记录本上记的有账,每交易一次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划一道,一道代表70元钱。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我在武都区认识了刘某某、露露、豆豆、严天哲,后严天哲回西安了。过了几天,露露说豆豆在西安开了一家饭馆,让我、刘某某过去工作,我们都同意了。到西安后我们就开始卖淫。7月19日,严天哲开车拉我、刘某某、杜某某、小芳,豆豆开了一辆车拉的田永涛到了丹凤,在车站路信息招待所住下。后我们三人就开始在车站路一带的宾馆、招待所接客卖淫,直到8月7日下午被警察查获。我们卖淫记的有账,卖淫一次收入100元,给宾馆的老板30元,我们带回来70元都放在指定位置。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8日下午,严天哲开车带我和小雪到了丹凤县城,住在信息招待所,在这里我见到婷婷、露露、豆豆、田永涛。7月18日起,我(化名小芳)、小雪、婷婷、露露四人(两、三天后豆豆、露露回西安)开始在车站路的宾馆接客,客人都是宾馆老板和严天哲、田永涛、海丽联系好,让我们去接的,接客挣的钱都给了严天哲和田永涛,直到被查处。12、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我在甘肃武都区通过微信认识严天哲,后成为男女朋友。又通过严天哲认识了王某某。后我和严天哲把王某某带到西安玩了四五天,王某某就开始卖淫。大概7月18、19号,严天哲、田永涛、豆豆带我、王某某、刘某某、李某、露露、琪琪及另外一个女娃到丹凤,住在丹凤县城车站路信息招待所,两、三天后豆豆将露露、琪琪带回西安去了。田永涛去旅馆给留了联系电话,田永涛、严天哲让这几个女娃在车站路卖淫,直到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严天哲拿了一个本子,我把刘某某、李某、王某某三人名字写在本子上,她们每个人接一次客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写个“1”。因王某某是我和严天哲带的,刘某某和李某是田永涛带的,所以王某某挣的钱给严天哲了,刘某某、李某挣的钱田永涛拿走了。从西安到丹凤时豆豆开的是陈哥的北京现代越野车,棕色的。在甘肃时陈哥和田永涛、豆豆、严天哲就在一块儿,我们在丹凤时陈哥还来过,我们一起在农家乐吃过饭。陈红杰户籍信息上的照片就是我说的陈哥。13、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田永涛是男女朋友关系。陈红杰是西安丹商商务酒店的老板,我通过我表姐叶敏认识了陈红杰。2015年5月,我被田永涛带到西安丹商商务酒店住宿,陈红杰当着我和田永涛面说让田永涛到甘肃去。过了几天,田永涛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陈红杰及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去了甘肃陇南武都区,田永涛给我说陈红杰他们几个先回去了,他还留在那里。到7月份,田永涛给我打电话说他老板陈红杰让他到丹凤县去,我问他去干啥,他没有说。他到丹凤过了两三天,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丹凤给他送衣服,我过去后,田永涛也没有叫我去他住的地方,我也不知道他在丹凤到底干啥。田永涛在丹凤能呆十天左右就回宝鸡了,过了几天田永涛到我家看我爸,接了个电话说陈红杰给他说丹凤那里出事了。后田永涛就去西安找陈红杰了,回来后一直在宝鸡他朋友那儿,直到被抓。14、辨(指)认笔录证实何潘潘、田永涛辨认,陈红杰就是2015年7月18日至8月7日在丹凤县城车站路组织卖淫的老板。15、同案犯田永涛供述证实2015年6月,陈红杰让我给帮忙找小姐,我就电话联系了何潘潘。后陈红杰带领我、何潘潘、露露,开陈红杰的陕A55X**越野车去了甘肃陇南,在那里见到了严天哲,期间何潘潘、露露通过微信认识了婷婷、小雪,何潘潘、露露、陈红杰把婷婷、小雪带回了西安,我继续留在甘肃物色小姐,没有寻下,就于7月初回了西安。2015年7月十几号,陈红杰叫我和严天哲带小姐到丹凤县城组织卖淫,他说亏不了我,让我多操心。7月17日,我和豆豆、严天哲带着小姐婷婷、小芳、露露、雪儿、琪琪及严天哲女朋友从西安出发,豆豆开的是陈红杰的现代车,严天哲开了一辆车,我们一起到丹凤县城,在车站路信息招待所住下,开始招嫖、卖淫。因人太多,生意不好,我们来了三、四天后,豆豆就带露露和琪琪走了。期间陈红杰来过丹凤几次,他来是看在丹凤的生意状况。卖淫女小芳挣的钱严天哲拿着,这也是陈红杰的意思,其余卖淫女挣的钱我拿着。我们去甘肃、在西安和来丹凤的开支都是陈红杰管着,我是给陈红杰打工呢。16、同案犯何潘潘供述证实我又叫“豆豆”。2015年6月,受陈红杰安排,我、田永涛、露露在陈红杰的带领下开陈红杰的陕A55X**现代越野车到甘肃陇南武都区给陈红杰物色卖淫女,在那里见到了先过去的严天哲。在甘肃的时候,陈红杰安排露露在火锅店打工,露露认识小雪、婷婷后,我扮成露露的哥哥豆豆,与小雪、婷婷认识后开车带他们玩,逐步取得小雪、婷婷的信任后,诱骗她们到西安,田永涛按陈红杰安排继续在甘肃物色卖淫女。因西安管的严,陈红杰又安排我、田永涛、露露带小雪、婷婷到丹凤县城进行卖淫活动,呆了几天后,陈红杰让我带露露、琪琪回西安。我们去甘肃和在西安的花费都是陈红杰出的,在丹凤小姐卖淫挣的钱是田永涛、严天哲管着。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杰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又以丹检公诉刑变诉(2018)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陈红杰犯引诱卖淫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杰及其辩护人徐晓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杰伙同田永涛等诱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红杰伙同田永涛等诱骗他人卖淫及安排他人卖淫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红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陈红杰伙同田永涛等在甘肃武都以找工作为由诱骗李某、刘某某卖淫的证据及被告人陈红杰安排田永涛、何潘潘等带领李某、刘某某前往丹凤县城卖淫的证据有田永涛、何潘潘供述等予以证实,故被告人陈红杰伙同田永涛、何潘潘引诱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红杰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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