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红英,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
原告陈红英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陈红英诉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所属网站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0万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6,000元;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奇虎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相关网站服务器及相应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亦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告聚效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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