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绍芳,男,194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致斌。
原告陈绍芳与被告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绍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绍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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