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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378.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用品费86.1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060元、残疾赔偿金7483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4.9元、交通费8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450元、律师费6000元。被告均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同意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沪GYXXXX小客车在本市铜川路真华西路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陈某某发生碰撞,致原告陈某某受伤入院。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与原告陈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险XXXXXXX元(含不计免赔)。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金额33378.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用品费86.1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4.9元、律师费3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费、鉴定费由法院酌情处理。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残疾赔偿金74837.4元、护理费6060元、鉴定费2450元的赔偿,结合鉴定结论,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衣物损费的赔偿,本院各酌情确定为1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鉴定结论和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6600元(不按责分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5903.56元;
  二、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5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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