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美佳,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芳,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美佳诉被告赵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美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美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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