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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娟与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美娟,女,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林。
  被告:虞乐,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蓉,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美娟诉被告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美娟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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