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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楼与蒋顺花、葛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耀楼,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文,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顺花,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葛百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楼诉被告蒋顺花、葛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楼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耀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陈耀楼负担。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闵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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