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耀楼,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蔡和平,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王跃军,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陈耀楼诉被告蔡和平、王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陈耀楼诉称,2018年3月6日,被告蔡和平因经营需要,通过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平台向原告借款现金1万元,约定用款时间和月息,按约支付本息,由被告王跃平提供担保,然被告只还3期本息后逾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蔡和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白土镇白土行政村后园组16号,且借款是从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借款,还款也还给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及徐军,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现原、被告双方和服务方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蔡和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蔡和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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