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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祖与成天赐、郑恩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耀祖,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天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郑恩纳,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耀祖与被告成天赐、郑恩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耀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真、被告成天赐、郑恩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耀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成天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以2,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0,0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3、若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两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被告成天赐向原告借款2,6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月利率、抵押房地产、抵押范围及其他条款。被告成天赐、郑恩纳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8日。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归还,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一次性收回被告尚欠借款本息及合同其他权利、提前行使抵押权。现截止2018年6月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650,000元,利息121,900元未还。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成天赐、郑恩纳共同辩称:原、被告确实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手续,但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限,并未约定归还利息的方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是基于被告到期债务不予履行,原告采取相关措施产生的费用,而原告要求变卖、拍卖房产亦是在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现并未产生相关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甲方),被告成天赐作为借款人(丙方)及抵押人(乙方),被告郑恩纳作为抵押人(乙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两被告以其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抵押房地产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借款金额为贰佰陆拾伍万元整,月利率为1.15%,月综合费率为1.15%,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可以续期,届时三方另行签署《展期协议》,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17年4月14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抵押权登记,权利人(申请人):陈耀祖,义务人:成天赐、郑恩纳,坐落: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其他:被担保债权数额2,65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7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来本院主张权利,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双方的借款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因借款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耀祖的全部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87.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耀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晓燕

书记员:俞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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