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腾某与被告陆某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腾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元,保全费1,050元,由原告陈腾某负担。
审判员:钱晓凡
书记员: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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