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良发,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姜庆和,女,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靖,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培英,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仁林,男,194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王忠平,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于嵘,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良发、姜庆和与被告杨培英、被告杨仁林,第三人王忠平、于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第三人王忠平、于嵘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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