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姜某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靖,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培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发、姜某和与被申请人杨培英,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发、姜某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且申请人陈某发、姜某和以及案外人陈某某提供了上海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陈某发、姜某和以及案外人陈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杨培英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方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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