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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某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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