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艳琳,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虎杖传说健康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傅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斌,男。
原告陈艳琳与被告上海虎杖传说健康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艳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艳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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