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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艳芳,女,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芳诉被告陈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艳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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