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芳,女,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上海兆升服装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珍,负责人。
被告:上海兆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珍,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芳与被告上海兆升服装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上海兆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陈芳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兆升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芳撤回对被告上海兆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 明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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