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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芹与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芹,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芹诉被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3.35元,由原告陈芹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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