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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与朱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英,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树兵,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英诉被告朱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000元整(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化6%,自2018年8月13日开始暂计至2019年4月11日),并连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所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8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于是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民生银行卡打款100,000元整,还款日期截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起初原告支支吾吾的说资金紧张要求宽限几日,宽限期截止后,原告多次催要并且主动提出可以分期偿还,但被告从此以后电话不再接听,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民生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偿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自身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英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朱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英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朱树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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